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民享路3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拾壹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为城市道路照明提供服务,保障市民夜间出行安全。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凯发天生赢家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湛江市市区(霞山、赤坎、麻章、坡头等)的路灯设施、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承担政府指定路灯工程的施工任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共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支部委员会是中共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批准设立的基层党组织。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履行党章和有关规定明确的职责任务,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在中共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领导下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党支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本单位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一)发挥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强化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意识,发挥好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重要作用,全面加强政治、思想、组织、作风、纪律建设,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得到坚决贯彻落实;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把好正确选人用人导向,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党员干部奋发有为、敢于担当、善于作为;
(三)加强党内政治监督。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单位各项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督促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
(二)为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提供保障;
(三)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产生方式及任期:主任、副主任由中共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任免。
考核:主任、副主任接受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的监督和管理,每年末在党员大会上作出述职报告,履职情况纳入年度个人考核。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由中共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任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最高行政责任人,主持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由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报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为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核定事业编制28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单位未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外接用电、新建照明供电设备报装等相关业务;
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办理照明设施工程竣工验收、移交前的技术检测等相关业务;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诚实申报,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
配合检查监管工作;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坚持依法履职、便民高效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省、市住建设部门等有关城市照明设施设备建设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履行相关职能和相关业务。
第二十六条 凯发天生赢家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照明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中的技术指导,包括照明材料监督把关、受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的照明工程项目设计和预算、照明工程建设竣工验收或移交接收前的技术检测以及新能源的推广等工作。
(二)加强市区路灯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包括受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的路灯设施设备建设施工、市区范围内红线25米以上道路路灯的维护和管理、其它有关路灯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及移交接收工作、协调处理在路灯建设管理和维护过程中涉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工作。
(三)加强市区楼宇景观和亮化设施设备的建设管理,包括受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的楼宇景观亮化设施设备、节庆灯笼灯饰等建设施工,市区楼宇景观和亮化的维护和管理、监督和指导相关单位对楼宇景观亮化建设、竣工验收及移交接收工作;协调和处理在楼宇景观亮化建设、维护和管理过程中涉及相关单位和个人的工作。
(四)加强外接用电安全管理,包括外接用电的核准审批、日常监管、安全检查、电费收缴、新建路灯供电设备报装的审核。
(五)协助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开展涉及城市照明相关的工作,包括拟制照明设施设备年度建设计划、路灯和景观灯升级改造等。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凯发天生赢家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厉行节约支出,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管理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使用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凯发天生赢家的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单位宗旨和凯发天生赢家的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本单位接受及使用捐赠受举办单位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实施内部审计工作。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本单位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准予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东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本单位应依法公开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四)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1月3日经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湛江市城市照明管理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19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