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湛江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湛江市麻章区麻章镇冯村鹰岭。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负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凯发天生赢家的业务范围包括负责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等有关规定,成立中共湛江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党支部。党支部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一)组织党员和本单位领导班子进行学习培训;(二)召开组织生活会,落实“三会一课”制度;(三)加强党员教育管理,落实有关作风纪律和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要求;(四)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发挥本单位党组织在选人用人中的把关作用;(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和方式。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
(一)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二)党组织领导班子参与决策本单位重大事项。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编制事项;(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三)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五)监督本单位运行;(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指导本单位开展各项业务,及时做好有关政策和文件的传达;(二)负责做好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的统筹协调和督办,提供必备的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三)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四)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湛江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场长办公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是:(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场长职权为:(一)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由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报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设置事业编制30名,其中场长1名,副场长2名。本单位没有设置内部组织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本单位服务对象享有对本单位服务质量、服务水平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意见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本单位服务对象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有关规范做好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 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二)监管服务对象可通过适当方式对本单位的服务提供意见建议。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本单位业务根据依法管理、上下集约、左右协调、协同高效、规范运作的原则开展各项业务。
第二十六条 凯发天生赢家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凯发天生赢家的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给合本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使用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凯发天生赢家的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事业单位宗旨和凯发天生赢家的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单位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本单位不设内部审计机构,由主管单位负责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还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经举办单位决定撤销;
(四)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27日经湛江市生活垃圾处理场场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湛江市生活垃圾处理场。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2月19日起生效。